8月28日,北京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深化燃氣(油)鍋爐氮氧化物治理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的通告。
內容提要:全市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須切實開展低氮改造等鍋爐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確保于2017年4月1日起全面達到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
責任主體:全市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特別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燃氣(油)鍋爐的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帶頭開展氮氧化物治理工作。
改造時限:2017年4月1日前。
標準限值:按照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市在用燃氣(油)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需根據相關要求執行8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全市新建燃氣(油)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需執行3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
有補助!有補助!有補助!~~重要的事情說三遍~~:符合如下補助條件的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到各區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辦理補助資金的申領手續。
1.本市范圍內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含中央、部隊、市屬、區屬等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可享受補助資金。
2.低氮改造是指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通過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3.通過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市級給予不低于市場平均改造投資額30%的補助;濃度值在30-80毫克/立方米之間的項目,市級給予不低于市場平均改造投資額25%的補助。~~區級也有配套補助哦!~~
4.各鍋爐業主單位是實施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的責任主體,應自主選擇低氮技術和設備,承擔改造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責任。在改造過程中應自覺遵守安監、質監等部門的相關規定,規范操作、確保安全。
5.低氮改造項目驗收需符合《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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