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節能服務是以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收益或承包整體能源費用的方式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達到“雙贏”的目的的服務。本文對于PPP、BOT、EPC、EMC等幾種節能服務模式進行解析,分析其區別和聯系。
一、節能服務模式
PPP(公私合作關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模式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PPP模式雖然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但在國外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英國75%的政府管理者認為PPP模式下的工程達到和超過價格與質量關系的要求,可節省17%的資金。適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
PPP模式的目標有兩種,一是低層次目標,指特定項目的短期目標;二是高層次目標,指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綜合長期合作的目標機構目標層次如圖1所示。
EMC(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

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包括:能源審計、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節能量確認和保證等一整套的節能服務,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發達國家普遍推行的、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服務機制。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
BOT(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

即業主與服務商簽訂特許權協議,特許服務商承擔工程投資、建設、經營與維護,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服務商向業主定期收取費用,以此來回收系統的投資、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取合理回報,特許期結束,服務商將固定資產無償移交給業主的一種投資模式。
特征
(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
(2)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建設、經營、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無償或有償移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EPC(設計-采購-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節能環保工程建設行業總承包業務的普遍模式,即服務商承擔系統的規劃設計、土建施工、設備采購、設備安裝、系統調試、試運行,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最后將系統整體移交業主運行。
基于EPC總承包模式較傳統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優勢,其基本特征可以總結為:
(1)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于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
(2)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采取兩種方式:即過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監督模式。
(3)所謂過程控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并簽發支付證書。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該種模式。
(4)所謂事后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后監督。
(5)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EPC+C(總承包+托管運營: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Commission)
在系統建設階段采用EPC總承包的服務模式,在運營階段采用系統托管運營模式。
系統托管運營模式的應用和推廣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節能減排項目運營技術往往與其主營業務技術要求差別較大,而節能減排項目往往結構復雜、涉及面廣、技術含量高,項目建成移交后,對企業承接的操作、維護及管理人員技術素質要求較高。企業由于缺乏專業技術人才,接手節能、減排項目后往往出現運營效果不理想的情況。另一方面,由于技術壁壘等原因,業主在招標確定總承包方時,很難從書面材料中確定投標方案的優劣,而增加運營要求,可以將項目質量風險交給總承包方自己承擔,從而規避項目風險。
二、區別與聯系
EMC與BOT
EMC模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合同能源管理。這種模式可以高效減少能源費用,并將對項目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節能服務公司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實施。依照具體的業務方式,可以分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承諾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
在節能項目中,EMC可以視為BOT模式的一種創新,因為兩者的基本方式和目的都是一致的,既通過在運營期間的收益來收回投資。唯一的區別在于,在BOT項目中,投資方對項目收益是完全享有的,而在EMC項目中,能耗企業也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對項目的實施更有推動作用。
PPP與BOT
從廣義上來說,PPP指的是企業參與提供傳統上由政府獨自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模式。從世界銀行對PPP的分類來看,主要包括外包類、特許經營類和私有化類。因此,BOT本質上也可視為是PPP的一種。

但從合作關系而言,BOT中政府與企業更多是垂直關系,即政府授權私企獨立建造和經營設施,而不是與政府合作,PPP通過共同出資特殊目的公司更強調政府與私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PPP的優點在于政府能夠分擔投資風險,能夠降低融資難度,雙方合作也能夠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目標,形成社會利益******化,但缺點在于增加了政府潛在的債務負擔。BOT優點在于政府******可能的避免了項目的投資損失,缺點是投資風險大,私營資本可能望而卻步,且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不同,單方面利益******化的納什均衡并非全社會最優。

BOT與EPC+C
BOT與EPC+C的最主要區別是:在BOT模式下,服務商以自有資金進行工程投資建設,擁有特許期限內相關資產的所有權,特許期結束后,該所有權轉至業主,帶有融資性質;而在EPC+C模式下,服務商全程都不擁有工程相關資產所有權,僅依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
三、案例研究
土壤修復模式與典型案例
“先修復,再出讓”資金依賴政府,不可持續。從企業獲得土壤修復項目角度看,目前應用最廣泛的商業模式主要有BOT和EPC兩種模式。

目前處于探索階段的新型商業模式有PPP模式(政企合作)、EMC(合同能源管理)等,我國已有企業試水先行。

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經典案例——永清“岳塘模式”

模式:PPP(政企合作)
計劃投入資金:95億元,其中環境治理約20億元
資金來源:財政投資和自籌資金
修復體(面)積:重度污染1.74平方公里,總面積8.12平方公里
預計單位成本:16.42萬元/畝
治理時間:3-5年
主要污染物:重金屬(鎘、錳、銅、鉛)
預期效果:“岳塘模式”啟動直接破局我國重金屬污染治理難題,有望為公司帶來數百億規模的藍海市場,三年內實現百億銷售目標將“近在咫尺”。
礦區土壤修復經典案例——紫金礦業污染事件修復
模式:PPP(政企合作)
治理費用:8.3億元,其中植被恢復投入0.8億元
資金來源:紫金礦業集團
綠化體(面)積:1.08萬畝
單位成本:7400元/畝
主要污染物:銅離子
修復技術:垂直生態屏障系統
修復時間:2010-2012
確認收入:12,700萬元
修復企業:高能環境
取得效果:實現環境功能的基本修復,修復面積1.08萬畝。并且對于企業進行合理規劃防控污染,紫金礦業各分(子)公司均按照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要求,積極落實污染物減排任務,實現總量及污染物減排目標。

農田土壤修復經典案例——大環江河流域土壤污染治理治理后的桑園
模式:BOT模式
治理費用:2650萬元
資金來源:國家財政2450萬元,地方政府配套200萬
修復體(面)積:1280畝
單位成本:20703元/畝
主要污染物:重金屬(鎘、砷)
修復技術:植物萃取技術、超富集植物-經濟作物間作修復技術、植物阻隔修復技術、化學修復技術
修復進程:2005-2010研發;2010-2012治理;2012-2015通過驗收
修復企業:中科院物理資源所環境修復中心
修復效果:按20年、50年中長期農業收益計算,修復后的1280畝農田可產生經濟收入1.56億元和3.9億元在植物萃取修復區域,土壤中鎘和砷的含量平均每年降低10%治理區域農產品產品達到當地正常產量水平90%以上,農產品的重金屬合格率達到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