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
《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持續改善首都大氣環境質量,鼓勵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實控制全市燃氣(油)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6月4日
(此文主動公開)
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
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發布實施的“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以及北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鼓勵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實控制全市燃氣(油)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氮改造,是指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通過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條 資金的管理遵循計劃先行、統籌安排、績效導向、科學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第二章 補助范圍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含中央、部隊、市屬、區屬等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可享受補助資金。
第三章 資金補助標準
第五條 根據治理效果,實行差別化的資金補助政策。
第六條 單臺20蒸噸及以下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項目,資金補助標準為:
(一)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簡稱方式一):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2×鍋爐容量+3.5 (萬元)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
補助資金=1.5×鍋爐容量+6 (萬元)
(二)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達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間的項目(簡稱方式二):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1.2×鍋爐容量+1.5 (萬元)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
補助資金=鍋爐容量+2.5 (萬元)
(三)通過整體更換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簡稱方式三):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2.6×鍋爐容量+7 (萬元)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
補助資金=2.5×鍋爐容量+8 (萬元)
第七條 單臺鍋爐20蒸噸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脫硝,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按照改造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資金;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削減幅度大于等于50%,且濃度值達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間的,按照改造投資額的25%給予補助資金。
第八條 市屬全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改造的,按照改造投資額的70%先行預撥;項目完工后,根據財政評審中心對竣工結算的審核結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九條 市屬差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改造的,按照補助標準上浮50%安排,給予補助。
第四章 資金申領及撥付程序
第十條 各鍋爐業主單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編制、舊設備拆除、新設備采購后,方可申請資金。各區政府主管部門接到資金申請后,進行材料審核及現場查驗。
第十一條 工程改造完成后,鍋爐業主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區政府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見附件)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主管部門將項目驗收情況報送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各鍋爐業主單位。
第十三條 單臺20蒸噸以上的改造項目,由各區政府主管部門項目驗收后,報市環保局復核,復核同意后,由區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補助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低氮改造擬補助清單和資金預算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匯總審核后,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后,安排預算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鍋爐業主單位是實施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的責任主體,應自主選擇低氮技術和設備,承擔改造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責任。
第十六條 各區政府是組織轄區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加大監督執法及資金投入力度,制定實施方案及補助政策,負責做好宣傳動員、建立臺賬、編制資金預算、跟蹤改造過程、組織項目驗收、保障驗收監測資金、建立資金及項目管理的“一戶一檔”等工作。
第十七條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各區政府主管部門建立燃氣(油)鍋爐臺賬,確定全市年度低氮改造計劃。負責監督各區改造工作,組織對各區驗收通過的項目進行抽查。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改造項目以獎代補資金,完成預算審核與下撥等工作,加強對各區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
市質監局負責指導、協調各區質監局依法開展鍋爐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 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騙取、截留、挪用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質監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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