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高溫、大溫差運行的城市熱網或區域性集中熱源,過多降低用戶二次側熱媒設計溫度并沒有多大意義。而對于供暖規模較小的鍋爐房或戶式燃氣爐為熱源的系統,降低散熱器供暖系統的熱媒設計溫度,是否可以提高鍋爐的熱效率呢?
散熱器供暖系統的熱媒設計溫度,與實際運行的熱媒溫度,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熱媒設計溫度只是實際運行過程中對應于最不利室外氣象條件的一個狀態點的溫度。在全供暖期內,需要隨室外氣象條件變化進行熱媒溫度的質調節。例如,按照熱媒溫度95℃/70℃(或85℃/60℃)設計的系統,真正需要供水溫度達到95℃(或85℃)的時間,從理論上講是十分短暫的,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即使克服了系統散熱面積偏大的弊病,其出現的概率一般也不會超過10%。也就是說,在全供暖期內,多數時間熱水鍋爐的運行水溫,仍然可以在“降低鍋爐排煙溫度、提高鍋爐的熱效率”的區間運行,仍然可以提高散熱器低溫供暖的舒適程度。
有資料提出,歐洲很多國家已開始采用60℃以下的低溫熱水供暖,并正朝著進一步降低系統溫度的方向發展。我們不宜簡單套用這種做法。因為他們的節能建筑,房間散熱器配置數量一般都很多,甚至達到200W/m2,主要依靠自力式溫控閥控制供熱量。
而我國現行GB50019-2003《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不僅對房間供暖負荷計算有詳盡的規定,甚至第4.3.7條還規定:“民用建筑和……中的非保溫管道,明設時,應計算管道的散熱量對散熱器數量的折減……”。現行GB50189-2005《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第5.2.5條規定:“散熱器的散熱面積,應根據熱負荷計算確定。確定散熱器所需散熱量時,應扣除室內明裝管道的散熱量”。現行JGJ26-20110《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第5.1.1條,再次強調“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對每一個房間進行熱負荷和逐項逐時的冷負荷計算”。這說明,我們十分強調供暖系統的科學設計,不贊成盲目增大散熱器的配置數量,這就是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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